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31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先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永清,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永清、石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湘3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永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14日向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永清、石兴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龙永清、石兴汉采取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444570.2元,尚有444570.2元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3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