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315号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人民路82号(凤凰林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计1510.5元,由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