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4133号
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方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尚
书 记 员 李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