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3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美华,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塞山区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1。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624451。
法定代表人:李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爱国,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6.27元减半收取50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黄权考
人民陪审员  胡桂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