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4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美华,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
被申请人: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珊。
被申请人:张爱国,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单号为PZ××1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