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8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美华,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
被告: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62445L。
法定代表人:李珊。
被告:张爱国,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受理***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可知施工的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并且双方在协议中还明确了工程结算以及付款方式。故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管辖协议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