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保86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塞山区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62445L。
法定代表人:杨珊,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爱国,男,1968年5月8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价值109266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国银行账户存款10926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昭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