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济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四楼(昭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9531638E。
法定代表人:吕科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祖玲,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由**退还给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诚意金5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蒋守秋名下共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北面汉军龙江帝景A栋1单元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河房预金城江字第2××2号】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本院依职权查询银行、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广西法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西法院执行系统有未执行完毕案件8件,尚欠款项几十万元未履行完毕。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到本院再次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怀明
审 判 员 黄耀浪
审 判 员 韦德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韦金学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