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全明堂成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关天坪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四楼(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全明堂成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湖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湖南全明堂成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全明堂成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