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2民终2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某甲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