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城西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中兴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及某某、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立新、华容县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中兴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城,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江,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
法定代表人:杨景波,局长。
原审第三人:兰立新,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阴县。
原审第三人:华容县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杨明山,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中兴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兰立新、华容县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兴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中兴泰公司与城西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城西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兰立新,兰立新又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在此期间,兰立新收取了**15万元质量保证金,并向**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为尽早取得质量保证金和借款,将上述款项伪造成民工工资,中兴泰公司据此给**支付了5万元,并在**书写的领条上签署“同意支付”的字样。后经查证,上述款项并非民工工资,因此,中兴泰公司不应给**支付20万元及利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兴泰公司不承担20万元借款及2万元利息。
**提交意见称,在债权转移之前,兰立新向**借款并收取质量保证金与中兴泰公司毫无关系,后因中兴泰公司拖欠兰立新工程款。中兴泰公司、兰立新、**经过协商,中兴泰公司自愿承担兰立新应对**承担的债务,以领条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三方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兰立新提交意见称,2015年5月6日,中兴泰公司、**、兰立新达成协议,将兰立新对中兴泰公司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用于偿还兰立新应当对**承担的债务。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兴泰公司在兰立新出具的领条上也签署了同意支付的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6日,中兴泰公司、兰立新、**达成协议,兰立新给中兴泰公司出具领条,该领条载明兰立新委托中兴泰公司给**支付20万元,中兴泰公司待项目完工后,在应付给兰立新的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上述领条证明,中兴泰公司、兰立新、**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由中兴泰公司给**支付20万元。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兴泰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支付上述款项。中兴泰公司提出的上述款项并非民工工资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中兴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坚
审 判 员 唐亚平
审 判 员 汪云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彬
代理书记员 彭晓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