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宇宏神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8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武。
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大星。
被执行人:湖南***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长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农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攸县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平
审判员  李红日
审判员  段小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耀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