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容县团州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再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华容县团州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华容县团州乡墟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3006383591M。
法定代表人:姜勇,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意,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团州乡司法所公务员,住湖南省华容县。
第三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官堰巷52号。
法定代表人:白大星。
原告***与被告华容县团州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再审裁定提出异议,认为启动再审程序违法,拒绝法庭调查提问,导致再审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华平
人民陪审员  曾德斌
人民陪审员  符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雪婷
书 记 员  马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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