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官堰巷52号。
法定代表人:白大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及财产保全费3200元,执行费80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1月17日,本院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20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丰思行
审判员 易新华
审判员 杨友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