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3执恢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官堰巷52号。
法定代表人:白大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华容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9年11月29日,本院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丰思行
审判员 易新华
审判员 杨友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