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81执保145号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凤顺昌,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先球,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顺昌、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76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顺昌、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76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58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