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先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马二村民小组地段土名”三册”自编4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鹏兴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向其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险峰
审判员 刘祖军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