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21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住安乡县。
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法定代表人:*先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乡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与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计1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吴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