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749号
原告: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双塘村榨屋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