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肖某与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21民初1269号 原告:肖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住安乡县。 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乡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肖某与被告华容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计1134元,由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