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426号 申请人:山东兴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22号龙园福地东沿街楼1楼。 法定代表人:邢攸波,经理。 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箱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呈,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山东兴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9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银行存款6万元、20万元、105万元、12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 冻结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 冻结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平湖支行银行存款1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2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