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5执保149号
衡阳世海工贸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世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3)湘0405民初9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77.8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终止)。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88.49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