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于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于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园商贸街5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44851052D。 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大道龙华世纪城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PUB2Y1J。 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于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于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于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于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