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宏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经营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呈,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宏达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宏达建筑设备租赁部本息等共计618566元。本案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宏达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水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校对人:王 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