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2财保514号
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1701608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衡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并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衡南县××镇××路(***小区)303室的不动产。担保人衡阳市心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在衡南县××镇××号地(商贸街4栋)201室等房屋(详见产权清册)【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为申请人仲裁过程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12月11日,衡阳市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衡南县××镇××路(***小区)303室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30422100017GB00096F00010001),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衡阳市心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衡南县××镇××号地(商贸街4栋)201室等房屋(详见产权清册)【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81.61元,由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