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04执保518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48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88375.32元,实际冻结1188375.32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桂0304民初48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员 陆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