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4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政通路189号德天集团办公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06187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协议不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34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