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4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政通路189号德天集团办公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06187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协议不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34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