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24民初574号
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溆浦县。
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C座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
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溆浦农商行)诉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溆浦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被告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厦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916884.13元(暂算至2019年11月24日,后续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如被告广厦公司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以被告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板桥信用社(以下简称横板桥信用社)借款两笔。2014年10月28日,被告与横板桥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0万元,用于承包工程;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90%,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分期还本,2015年10月27日还本50万元,2016年10月27日还本100万元,2017年10月27日还本30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被告与横板桥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其自有财产为该笔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一切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450万元贷款,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贷款展期协议》,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9年4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于2018年9月30日偿还贷款利息195000元,实际还款到2018年7月4日。2016年6月21日,被告与横板桥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月利率7.5208‰,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贷款担保补充协议》,以原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的抵押物为被告续借的7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70万元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7年6月23日还本5万元,2018年6月23日还本10万元,2019年6月23日还本55万元。被告最后一次于2018年9月30日偿还贷款利息35000元,实际还款到2018年6月28日。2016年9月22日,原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成立溆浦农商行。上述两笔贷款已经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截止2019年11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20万元,利息916884.13元。
广厦公司辩称,对借款无异议,是事实。我们认可这个钱,我们也想办法还,在农商行起诉前,我们与农商行进行沟通,想处理抵押物。由于环境影响多次降低抵押物也没有处理掉。我们尽量把资产处理了来偿还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原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成立溆浦农商行。
2014年10月28日,以横板桥信用社为贷款人、广厦公司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溆横信)借字[2014]第10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广厦公司向横板桥信用社申请贷款450万元用于承包工程。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6.15%(提款日/合同生效日与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为90%,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分期还本,还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10月27日还本50万元,2016年10月27日还本100万元,2017年10月27日还本300万元。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合同编号为[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横板桥信用社在贷款人处加盖公章,广厦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同日(合同中错写成2013年10月28日),以广厦公司为抵押人、横板桥信用社为抵押权人,双方签订编号为(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广厦公司自愿以房产及土地权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作抵押担保。对于抵押期限,双方在《抵押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落款处,横板桥信用社和广厦公司均加盖了单位公章。次日,双方在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横板桥信用社取得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和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横板桥信用社,房屋所有权人为广厦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4005978,房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国际),他项权利种类为他项权,债权数额150万元,登记时间2014年10月29日。在该房屋他项权证附记中还载明: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债务人广厦公司,约定期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的期限,抵押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部位性质为一套,抵押户室为501,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14第出1110号。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横板桥信用社,房屋所有权人为广厦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1015035,房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他项权利种类为他项权,债权数额150万元,登记时间2014年10月29日。在该房屋他项权证附记中还载明: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合同号为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债务人广厦公司,约定期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的期限,抵押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部位性质为一套,抵押户室为-102,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11第出309-1号。怀房他证鹤城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横板桥信用社,房屋所有权人为广厦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0027167,房屋坐落于怀化市鹤城区,他项权利种类为他项权,债权数额150万元,登记时间2014年10月29日。在该房屋他项权证附记中还载明: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合同号为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债务人广厦公司,约定期限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的期限,抵押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部位性质为一套,抵押户室为117,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11第出309-2号。30日,横板桥信用社将借款交付给广厦公司,广厦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中加盖公章。该借据载明:借款人广厦公司,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利率11.685%,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一致。借款后,广厦公司未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实际付至2018年7月4日。2016年5月31日,以广厦公司为借款方和担保方、横板桥信用社为贷款方,双方签订《贷款担保补充协议》。《贷款担保补充协议》载明:“借款方2014年10月28日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溆横信)个借字(2014)第10009号)],在贷款方借款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00元),该借款由借款方以其房产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三年,利率为年息9.7375%,借款用于中方桃花坞项目施工建设。止2016年5月24日,借款方尚结欠借款本金450万元。目前,因借款方出现经营困难,申请续贷以利清偿借款本息,贷款方针对借款方提出的申请,向借款方提出了相关确保结欠借款不发生风险的前提条件,借款方经充分考虑后,完全同意贷款方意见,现就该笔借款的追加保证担保等事项,在原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借款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偿还所欠全部利息。贷款方在借款方偿还所欠利息后,为借款方续借贷款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原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溆横信]抵字(2014)第10009号)的抵押物为借款方续借的柒拾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二、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借款期限至2017年10月30日,但借款利息在每月的20日前必须结清。借款方拒绝履行还款责任的,视同违约,贷款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拍卖抵押物收回借款方所欠贷款本息。”《贷款担保补充协议》落款处,横板桥信用社和广厦公司均加盖了行政公章。2016年6月24日,以横板桥信用社为贷款人、广厦公司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892060360)借字[2016]第00000213号《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广厦公司向横板桥信用社借款7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月利率7.5208‰,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分期按年还款;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1892060360)抵字[2016]第10009号。该笔借款实际用于支付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广厦公司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6月28日。2017年10月17日,横板桥信用社与广厦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892060360)借展字[2017]第00005号《溆浦农商企业抵押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约定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展期至2019年4月28日,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7.916‰,直至借款到期日。算至2019年11月24日,广厦公司应返还溆浦农商行借款本金520万元,应支付借款利息916884.13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溆浦农商行系原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其对原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有权享有和承担。广厦公司向溆浦农商行借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广厦公司未按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违背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溆浦农商行要求广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广厦公司自愿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抵押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现广厦公司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溆浦农商行要求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就广厦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但双方签订的《贷款担保补充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尚未设立。溆浦农商行要求以《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就广厦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溆浦农商行要求广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溆浦农商行要求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就广厦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对溆浦农商行要求以《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就广厦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万元;
二、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16884.13元(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止),2019年11月2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按此标准另行计算并支付;
三、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列明的债务范围内,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就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列明的债务金额合计6116884.1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18元,减半收取27309元,由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明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红玉
书记员覃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