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C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7948310J。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燕,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HAPOT。
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9105201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上诉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上诉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2969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燕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但上诉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履行诉讼费的缓、减、免的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家红
审判员  聂从容
审判员  蒲少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曾续维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