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HAPOT。
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C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7948310J。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122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000元、利息916884.13元(该利息算至2019年11月24日,后续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付清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怀化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9元、执行费579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50000元;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其中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117房屋经公开拍卖以1450000元拍卖成交,但拍卖款需待税务等部门征缴税费后方可确定本案可受偿金额,另,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5栋501房屋、顺天路3栋-102房屋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对剩余借款本息协商还款方案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224民初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刘 继 刚
审 判 员 奉 志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 氚
书 记 员 欧阳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