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溆浦县三杰寄宿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三杰寄宿学校,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系学校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系该学校董事长,***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街。
法定代表人: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溆浦县三杰寄宿学校(以下简称“三杰学校”)、原审第三人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与三杰学校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鸿大公司与三杰学校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3月13日,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已投入使用,双方当事人应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但,舒革军、三杰学校就工程结算协商多次未能达成一致,因***举证不能,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中,***在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申请鉴定的报告,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且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宜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5元,退回舒革军。
审判长冷旗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