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三杰寄宿学校、第三人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24民初1430号
原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街。
法定代表人: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县三杰寄宿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
原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三杰寄宿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11月22日依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原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舒革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第三人***撤回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退出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昱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谌生周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