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鸿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02财保52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友青。
被申请人: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平。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430××帐户上的存款125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430××帐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红星路支行584××帐户上的存款500000元、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700××帐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持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430××帐户上的存款12500000元、43001501272052505763帐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
三、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700××帐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
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本次冻结自行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向志武
人民陪审员夏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