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02财保59号
解除申请人:廖佑祥,男,汉族。
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友青。
被申请人: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湘1202财保5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43001501272052510879帐户上的存款125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43001501272052505763帐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红星路支行584664716019帐户上的存款500000元、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70010309000008466帐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43001501272052510879帐户上存款12500000元、43001501272052505763帐户上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红星路支行584664716019帐户上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70010309000008466帐户上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向志武
人民陪审员夏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