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4民初103号
原告:罗凤英,女,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利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7533550252。
法定代表人:刘懿,系怀化利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罗凤英与被告怀化利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向原告罗凤英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4974元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罗凤英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974元,亦未履行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凤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欣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