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844号
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