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4380号
原告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8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清华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