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平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5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告:***(又名石中发),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绥宁县。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宁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绥宁供电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县镇***(长铺民族小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平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1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电力有限公司绥宁供电分公司、怀化市平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受案之后,现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桂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