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8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9034368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591709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湘1228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12月13日提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2月11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2月11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3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3)湘1228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二、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货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4.81%向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费3800元,由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截至2023年12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