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29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591709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2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