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3民初1100号
原告:***,男,***年5月2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贵(特别授权),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0096。
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鹤城区玉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1709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与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