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4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玉溪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591709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西街樟树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RRDBK5T。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怀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怀仲字第94号以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12执213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2024年7月23日追加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2024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4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4年7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证券、理财类收益保险登记信息,2024年8月8日,锁定了被执行人***名下湘NF××**(马自达牌、车型H33)车辆,因暂未能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车辆。于2024年7月29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4年7月2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5年2月20日,四被执行人应支付三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96044元(该利息计算至2024年7月24日,后段利息自2024年7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三申请执行人受理费20458元、处理费308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