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4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玉溪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591709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西街樟树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RRDBK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怀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怀仲字第76号以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12执38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24年5月6日追加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2024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4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4年4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证券、理财类收益保险登记信息。于2024年5月14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4年5月1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5年1月24日,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分公司应支付支付三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6日起,以工程款218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支付三申请执行人受理费25184元、处理费377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49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