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民初490号
原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山水60栋7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群,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红,系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英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显林,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第三人:陈石泉,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彭英明、龙显林、陈石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7月29日,原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50000元,予以退回原告49950元。
审 判 长  李本金
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
人民陪审员  何建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