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民初2472号
原告:***,男,1959年3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山水60栋7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身伤害损失8万元,具体案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而计算所得金额为准;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盟天下第六其工程建设过程中,把木工装模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先后招用***、向自超、施远干等十个木工师傅具体实施该木工装框工程。2021年12月1日上午八点时分,原告在扛装模用的钢管时,右脚踩着了散落在楼板上的钢管,钢管向后滚动的同时,原告的左脚重重地碰到前面的一堆管上,致使用原告的左外踝骨折以及左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失,当即被***派人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费已由***结付。出院后,原千一直在吉首市内租住房屋休养,现三个月过去了,原告仍无法独立行走,更法处出从事劳务谋生。双方协商未果,致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湘3101民初2268号。2022年6月13日,原告***以相同的被告、同一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本院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预交2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