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龙江、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6财保10号
申请人:龙江,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申请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7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好,该公司总经理,联系。
被申请人:欧道富,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龙江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欧道富在古丈县GAJ断龙派出所的工程款18256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担保人彭林、田黎阳、全运斌自愿以其湘U1××**别克牌车、湘U4××**丰田牌车和位于保靖县门口白果树(保)房产证迁-701字第0×**号房产为龙江及另案田俊云、田大皇、黄金、田志辉、邓光靖、黄卓林等与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及劳务纠纷七案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江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欧道富在古丈县GAJ断龙派出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18256元,期限为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二、对担保人彭林、田黎阳分别所有的湘U1××**别克牌车、湘U4××**丰田牌车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全运斌位于保靖县门口白果树(保)房产证迁-701字第0×**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期限为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案件申请费202.56元,由申请人龙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来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静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