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新淦搅拌站,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8组9组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PQERX9N。
经营者:***。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山水60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80856423C。
法定代表人:**好。
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隆平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Q28J798。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新淦搅拌站与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新淦搅拌站与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81执61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袁 勇
审判员 杨 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