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01民初544号
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1223室。
法定代表人:高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漩潭社区。
负责人:***。
被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漩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收了本院的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