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3126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断××镇××号。
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8085642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6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进行了传统查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等部门,及对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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