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

***与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吉首市矮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76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苗族,吉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中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武,经理。
被告:吉首市矮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首市矮寨镇。
负责人:汤庆,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中会,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户,身份证地址贵州省万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海,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玉,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吉首市矮寨镇人民政府、龙中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健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唐承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庄舒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